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没有盖单位公章仍有效

  很多朋友在签订合同时,常常因为双方关系较好,而忘记一些签约细节,致使双方最后出现纠纷后处于被动局面。比如签订合同时,常常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此时,合同效力如何,常是双方争议焦点所在。   法定代表人作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律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们认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履行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且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签订合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这主要是强调双方的合意而非形式上的单位签章。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答字而无单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无效民事行为也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情况下所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行为,或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此规定进行了强调,并明确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综观民法通则和合同规定,均没有以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无单位加盖公章而无效之规定。   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法人未盖章,该合同也就有效。但有一例外情形是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也只有当合同相对人明知对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而双没有法人单位盖章之情形,合同才对单位没有约束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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