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以违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备受关注的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因员工张先生参加社会考试而缺席单位组织的周末拓展训练,最终山外山科技公司以其不按照公司要求请假,不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如下一则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单位内部操作规定,违反行业内部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案例,或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中国法院网报道了这样一则案例:银行员工违反内部操作规定,私藏、截留客户长款,单位依照内部规定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接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维持单位处理决定后,深感后悔的李先生走进法庭讨说法。
  李先生在办理客户无卡存款业务时,在客户所填存款凭证与客户实际交付的现金出现长款的情况下,不告知客户,也不按行业管理规定处理长款事宜,而是采用违规方法处理客户现金,其行为违反了行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银行相关领导迅速将情况上报曲靖支行,请上级就如何处理作出批示。接请示后,上级支行对此事高度关注,依照内部规定作出《关于对李先生私藏、截留客户资金案件结案请示事项的批复》,要求开除李先生并解除劳动合同以儆效尤。根据该批示,会泽支行作出关于开除李先生的决定及关于解除李先生劳动合同的决定。
  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以职工李先生故意私藏、截留客户资金作出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依据请示事项的批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银行关于开除原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补发原告的工资及各项保险费用。
  银行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曲靖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曲靖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银行处理李先生的两个文件程序是否合法。本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对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终止、解除等内容进行约定,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2008年3月30日下午,李先生私藏、截留客户长款的行为违反了行业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农行会泽支行作出开除及解除李先生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内部文件批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发》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属程序不合法。
  可见,员工违反了公司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或内部规定,用人单位应慎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应取决于两方面:一则单位员式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二则要看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不能以违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