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减人员应享有哪些经济补偿

  因为裁员有种种限制,且其法律风险可能无法控制。因而我们很多企业便采用其他一些替代方案,比如降薪、减少加班时间或不安排职工加班以及通过放假等方式来过渡,以期员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以这些非裁员方式达到裁员目的,自然也存在大量的法律风险。   但是企业真是要裁员,如何经济补偿员工才合法呢?如果您是一位即将被单位裁减的员工,那么用人单位又需要如何补偿您,你才满意呢?   裁员作为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一年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可见,被用人单位裁减员工享有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经济补偿金标准的月工资应是劳动者实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赔偿金。自然,企业裁员如果不符合法律条件或程序,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法法实施条例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   至于企业裁员是否适用代通知金,我们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之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况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裁员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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