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裁减老弱病残员工,企业如何合法裁员

  金融危机下,大量的企业开始利用裁员来独善其身,那么在经济性裁员过程中有哪些风险呢?企业如何正确裁员才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避免该过程中的法律见险呢?   首先我们得知道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才能裁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举证责任应由企业承担,即企业裁员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员应对单位相关财务状况进行举证证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裁减人员的,除非用人单位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当然还包括其他一些情况。   其次是企业在符合裁员条件后,还应按照法定的裁员程序进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具体向谁说明,由用人单位自主选择。最后,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并不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企业在裁员时还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可见,如果企业裁员不注意留意法律优先留用人员范围,也会涉嫌违法裁减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且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不过,企业不得裁减下列“老弱病残”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弱);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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