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规定

  本站工伤律师在接受很多朋友就与企业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而维权无方的法律咨询中,发现大都因为其不能提供有效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证明。其实,用人单位若没有与我们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我们尚有其他很多方式可以采用,如:   (1)工资支付凭证或纪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纪录;(4)考勤纪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上述凭证均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而且凭证中(1)、(3)、(4)项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还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另,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也应为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以上规定之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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