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一份职工人事档案赔偿40000元 职工档案管理马虎不得

  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有让企业保管好其个人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企业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
  据最高人民法院报报道,张某因单位某银行将其人事档案丢失,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人事档案丢失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其与银行之间存在档案保管关系。关于档案是否转移问题,银行负有举证责任。因银行未提供出张某已将其档案提走的证据,现又提供不出张某的档案,应认定银行已将档案丢失。人事档案是记载公民个人履历,获得社会荣誉,进行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凭证,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银行将张某的人事档案丢失,影响了张某就业及享受的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损失,同时也带来了精神压力,银行应承担丢失人事档案的民事责任,判决赔偿损失40000元。
  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关于职工档案的转递,也有这样的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一些企业在保管职工档案时对档案内容补充不及时,丢件落件情况比较普遍。有的企业几经撤并转制,对档案的管理上出现了漏洞。这应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应把职工档案管理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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