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一定需要婚姻律师把关

  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多选择协议离婚,因其方便,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即可随时领取离婚证,离婚成本低。但婚姻登记部门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基本不审查,因此,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往往是基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而为,经常隐藏法律风险。同时,夫妻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可见,婚姻律师在夫妻协议离婚中是必不可少的。律师可以帮助您写一份较为完善的离婚协议书,让您有备无患。
  综合我们网站律师为重庆市民提供的离婚诉讼法律服务经验,及无数次为参与当事人离婚谈判、为离婚夫妻起草离婚协议书的经历,现提供给大家一些过去前人犯过的错误,希望大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不要再走前人的老路,有条件者请律师拟稿代笔最好。
  一、前后几份协议并非份份有效
  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08年6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为:双方自愿离婚;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位于重庆市XX区XX路XX弄XX号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某所有;位于重庆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张先生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后来,双方在2009年8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双方已于2005年9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1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后来男方拒绝支付,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支付她10万元人民币。女方的诉讼请求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二、离婚协议内容约定不明容易产生纠纷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6年10月在重庆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王某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李某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王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王某抚养。离婚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王某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分割财产并非离婚时被告隐匿或遗漏的财产。衡量协议是否公平,不能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标准。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应将共同财产完全写入离婚协议书
  刘某与李某在2004年3月办理离婚手续,当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大道**弄**号**室房产归刘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刘某偿还。由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另外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因上没有贷款,也不发生产权变更,双方口头约定这套房屋归李某所有。办理离婚登记后,刘某反悔诉讼到法院,认为双方还有一套房产被李某隐匿,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故要求分割李某名下的房产。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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