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谈从录用条件绩效考核等四个方面防范劳动用工风险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越来越感觉到企业用工风险大成本高,关于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研究的重要课题。要想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企业有必要聘请专门的律师对企业员工管理进行专门的法律策划分析,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用人风险。
  重庆律师廖正远总结了自己关于企业用工风险防范的一般操作策略,认为企业可以从规范录用条件、严格面试、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执行绩效考核等四个方面防范用工风险。现刊载如下,供朋友们参考。但值得注意的是,每个企业具体情况不同,不能完全套用。
  一、企业用工应制定规范的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的制定应当以企业用工需要为主,录用条件应当要求法律顾问审核,并且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一定要力求做到规避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二、重视面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严格把关。
  在面试过程中企业除了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水平外,一定要注意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这里的如实告知包括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义务和应聘人员的如实告知义务。其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司概况、薪酬待遇和劳动保护等公司的基本信息。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一般情况不可遗漏、伪造。对高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聘请律师对应聘人员进行相关的尽职调查。需要注意的是如实告知义务的不恰当履行可能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为了降低风险,企业和聘用人员可以签订如实告知承诺书,这样做既可以夯实相互之间的信用,也可以用作诉讼时候的证据。
  三、企业应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在决定录用员工的时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首先准备好如下文件交予员工签署:1、符合录用标准承诺书;2、经过合法程序公布实施的员工手册或者企业规章制度;3、提供一份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4、承诺已经完全知晓和理解员工手册的承诺书;5、保密协议;6、相关人员的竞业限制协议;7、相关岗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8、企业认为需要员工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试用期内,企业应严格执行对员工的绩效考核。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并非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除了要符合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外,用人单位还需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从这个角度上讲,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需要特别注意用工法律风险防范,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制度,将绩效考核制度放在员工试用期内,而规范的录用条件更是试用期内降低法律风险的必备手段。
  重庆律师廖正远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都将根据企业的不同个案情况设计相应的企业录用员工风险防范措施,在此简单介绍不可能完全囊括一切劳动法律风险。由于各个企业情况不同,切不可完全照搬误事。
  
”重庆律师谈企业如何从从录用条件绩效考核等四个方面防范劳动用工风险“

  重庆律师谈从录用条件绩效考核等四个方面防范劳动用工风险,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