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怀孕女职工

  2012年8月20日,重庆律师廖正远接到一客户单位的人力资源部经理的电话,要求我到公司商议如何解除一位员工的劳动关系。事情很简单,该单位于今年7月初招聘了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考察合格后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刚过一个月,公司即发现该员工填写的《应聘表》与提交的学籍证明及其他资格证书、证件等内容完全不符,且该员工也无法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经研究决定不聘用该员工。人办资源部刘经理就按规定提前了五天告知该女员工,表示公司将不再聘用她,希望能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三天过后,该员工拿出一份怀孕证明,认为公司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那么,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用人单位能否与怀孕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呢?用人单位能随便与孕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首先,除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职工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显然,用人单位仅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孕期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并未限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孕期、产期,是我们国家劳动法一再强调的,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对特殊员工的特殊保护。根据前述分析,概括而言只有两种情况下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一个是员工本人提出,或者说跟员工本人协商一致。第二种情况下,员工本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怀孕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
  就本文前述个案而言,廖正远律师认为,由于双方本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怀孕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怀孕女职工,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