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注意事项

  2010年2月20日,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2010]20号),就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重庆律师廖正远根据律师实务经验,就《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重庆市职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注意事项规定解读如下:
  一、重庆市职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限于如下两家:
  1、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
  详细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大石桥一号;邮政编码:400060;
  联系电话:023-62801150。
  2、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详细地址:渝中区长江二路8号;
  联系电话:023-68812772、68812969;传真:023-68803303。
  二、劳动者申请被受理后,包括体检、诊断及治疗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在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审查通过了《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本月起实施,昨日,市卫生局对该《办法》作了解读。
  三、个人和单位均可申请诊断
  《办法》规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者应对自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卫生局表示,劳动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
  四、诊断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进行必要的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医学检查或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办法明确,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体检、诊断及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职业病患者应务必保留好劳动关系证明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一定要收集和保存好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市卫生局在解读中提醒,根据《办法》,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劳动者不能提交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不予受理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诊断时,必须对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保密。
  重庆市职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注意事项,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