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伤害应认定工伤的规定

  重庆律师谈如何理解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伤害应认定工伤的规定。
  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他字第9号答复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称: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该《答复》的意见呢?重庆律师廖正远将工伤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该《答复》的一些实务经验与大家分享一二。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他字第9号答复仅仅明确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所受到他人的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因工外出其他情况未作规定,但对于因工外出其他情况与外出“学习”仅仅是外出原因不同,其他完全相同。因此,因其他原因外出受到他人伤害,同样应适用该《答复》所确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原则。
  第二、因工外出期间与工作无关活动中受到他人伤害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在探访亲友、娱乐游玩或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受到他人伤害的,因所从事的活动与工伤无直接和间接的联系,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三、因工长期外出,在休息期间单位为其长期安排的住所中,受到他人伤害也不应认定为工伤。此种情况下,由于员工受到伤害的地点是单位为其安排的长期住所休息时间受伤,显然不属于“工伤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认定为工伤。
  如何理解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伤害应认定工伤的规定,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