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员工进行罚款处罚,是很多用人单位常用措施。但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对违纪员工罚款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首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在程序上应遵照以下规定:一是制定时必须通过民主程序;二是制定后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民主程序应当依据工会法的要求,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通过;集体所有制等企业也可经过工会委员会通过,没有建立工会的,可以向区域性工会组织请求审查;向劳动者公示可以在企业内部公布,也可以人手一份组织学习。用人单位是否按照上述两个程序规定执行,均须留下证据以备考证。
  第二、罚款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处罚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未实施前,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由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七)"该《条例》第十二条又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的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但是,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
  这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如果想要继续保留对员工的罚款权利,用人单位必须重新寻找新的法律依据。但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只是在《劳动法》第四条提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至于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据哪部法律,来制定内部处罚规章制度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是,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罚款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不具体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据此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进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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