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2006年3月份,某公司白领王女士自己出资按揭购买了一套小户型的商品房.当年5月份,在由单位组织的海南旅游中,认识另一位搞设计的张先生.两人相见恨晚,玩得尽兴,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08年国庆节举行隆重的婚礼,携手走进了幸福的婚姻殿堂.
2009年五一节,两人再次踏上从重庆飞往海南的飞机,以纪念相识三周年.没有想到,丈夫张先生再次施展魅力,又将另一位女孩抱在了怀里.气急之下,王女士准备将丈夫张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判决离婚.但对于她在结婚前购买的这套房屋的归属和分割,她心存疑虑,因为婚后的按揭款是由丈夫张先生一直支付的,且现在还未支付完.不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认为,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处理该房屋的,法院一般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款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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