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无需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正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即在医疗期内,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延续,无需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2012年3月16日,廖正远律师代理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其一位工伤职工因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被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该案由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
  本案案情简单,员工徐某与用人单位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届满时间为2011年5月31日。但在该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即在2011年2月初,徐某因工受伤,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其享有长达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徐某在受伤后,未到用人单位上班。双方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现其向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廖正远律师作为被申请人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委托的仲裁代理人,依法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被申请人不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书面劳动合同期满时间在其工伤停工留薪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双方合同期限属于应当续延的法定情形,双方不需要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在此法定情形未消失之前,即申请人在其停工留薪期间,于2011年8月29日就通过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本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而此后,申请人又于2011年10月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再次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在沙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时,就答辩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由申请人单方解除。显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第三、申请人至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从未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也未实际取得任何工资,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也没有计算基数。
  第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数年,并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有依法应当延续的法定情形,因此,申请人主张双倍工资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完全不能成立!
  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无需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