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产品销售代理纠纷成为民商事审判中常出现的新类型纠纷。销售人员与产品销售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产纯粹的产品销售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对处理此类纠纷影响重大。这里,重庆律师廖正远将劳动合同关系与新产品销售代理合同关系在法律上的区别归纳如下五个方面区别,供朋友参考:
1、从法律主体上看,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主要以职工身份从事劳动,其工作岗位单位可以调整。而产品销售代量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销售代理人)应当具备相应法定资质和缔约能力,同时,单位原则上无权变更销售代理人的岗位。
2、从法律依据方面比较,劳动合同关系是根据劳动法等相关劳动法规而签订的,权利义务集中在劳动的付出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一方违约产生劳动争议,应当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方能向人民法院起诉。销售代量合同关系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订立,在违约责任方面,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且发生争议可以径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从取得报酬方面看,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同,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济效益,用人单位均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产品销售代理合同关系中,销售者根据其销售数量来计算应获得的劳动报酬,通常无底薪、自行开拓市场、承担销售费用,所获差价利润自行支配,企业不负担销售成本,不参与利润分配,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业绩。
4、从管理方式上看,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在其在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方面都是相同的,各劳动者需要相互配合协作,用人单位的管理是统一的。而在产销售代理合同关系中,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合作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销售代理人拓展业务实行单兵作战,代理人可自由掌握工作时间,不接受劳动管理,更不接受人事调配。
5、从证据形式上看,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应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工作证、建立有社会保障关系证明。而产品销售代理合同关系中,一般只存在代理销售协议、委托书、销售合同或与提成及销量有关的证据。
从上述由重庆律师廖正远总结的劳动合同关系与销售代理合同关系的五点区别可见,在产品代理销售合同中,企业可将产品销售外包给个人,并允许其个人以企业的名义销售产品,销售人员自行定价,自己开拓市场,自己承担销售费用,所获差价利润也完全由自己支配,企业不负担销售成本,不参与利润分配,不支付工资,不负责管理,诸如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业务介绍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等,很难界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纠纷双方是产品销售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应结合上述五点区别并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来看,不能轻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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