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例外规定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即便具备此等条件,用人单位也并不必然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1、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与《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基本相同。《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工伤达到1至4级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需要与其保留劳动关系,永久不得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2)职工工伤达到5至6级的,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提出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者,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职工工伤达到7至10级的,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由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的情形的。
  这主要包括(1)职工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2)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3)正处于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外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存在(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六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即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裁减相关劳动者。
  如此,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同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的劳动者之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例外规定,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