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支持夫妻婚姻合同关于出轨支付对方违约金的约定

  丈夫出轨妻子获赔违约金。这是梁慧星教授经常用讲到的一个案例,在此分享大家,希望对即将进入围城的朋友有所帮助。
  这个案件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夫妻两人经多年恋爱最后准备结婚了。但男女双方还是对婚姻的未来不能确信,因此在结婚时订立了一个婚姻合同。在这个婚姻合同中,夫妻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规定,婚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有第三者(出轨)就支付给对方违约金25万元人民币。
  婚后,丈夫果然没有能够管好自己的下半身,出了轨,结果被妻子起诉到法院。
  这个婚姻案件显然应该适用婚姻法,但原告妻子要求执行双方婚姻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而婚姻法没有规定违约金。违约金制度规定在合同法里,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违约金,但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文规定:结婚、离婚和遗赠扶养协议等不适用合同法。可见审理本案的法官遇到很大的难题,即缺乏据以裁判本案的特别法规范。
  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是“一般法”,合同法和婚姻法,均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应当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审理本案的法官正是适用了是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三项规定:一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民法通则第55条第2项)。本案婚姻关系的违约金条款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因为直到诉讼中都没有任何一方主张受到欺诈或者胁迫;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55条第3项)。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为迄今中国的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结婚不可以订立合同,不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三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55条第3项)。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约定,不仅不违反社会公德,反而有助于社会公德。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规定,认定本案违约金条款有效,判决被告执行违约金条款向原告妻子支付违约金 25万元人民币。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约定,不仅不违反社会公德,反而有助于社会公德。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规定,认定本案违约金条款有效,判决被告执行违约金条款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5万元人民币。   天长地久有时尽,合同婚姻万年长;夫妻财产宜约定,道是无情却有情。欢迎加入合同婚姻俱乐部群:86232464(合同婚姻,约定今生)!

  法院判决支持夫妻婚姻合同关于出轨支付对方违约金的约定,作者重庆婚姻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