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条款设计及注意事项

  实践中,许多企业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和竞业禁止协议,一旦有员工跳槽应措手不及。企业如果未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不能要求员工在离职后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1、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
  (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只有当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方能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者,均不得认定为不为公众所悉:①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②该信息仅涉及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仅通过观察即可直接获得;③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媒体上公司批露;④该信息已经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⑤该信息可以通过其他公开渠道获得;⑥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即可获得。
  (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
  (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可以认定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情形有:①限定了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仅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②对于涉密信息的载体采取了加密等防范措施;③对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④对于涉密信息采用了密码或代码等;⑤签订了保密协议;⑥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提出保密要求等涉及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具体而言,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大致有:①技术信息,即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②经营信息,即经营计划、经营总结,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③管理信息,如企业的管理模式、决窍等
  2、竞业限制的主体必须是知悉商业秘密者,即实际掌握、了解、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是不加区分的企业所有员工。
  实践中,用人单位这6类关键岗位的员工负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①高层管理人员;②技术研发人员;③高级营销人员;④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法务管理等;⑤秘书人员,进行会议记录,管理和传发文件等工作使其接触大量的公司商业秘密;⑥重要信息员,这主要针对咨询行业而言。
  3、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禁止期限应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业优势的持续时间及员工知悉商业秘密的程序加以协商确定。
  4、竞业禁止的范围主要包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竞争行业或竞争性业务范围;二是企业是业务范围。当然,其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5、企业对竞业禁止者的经济补偿,应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以前的标准,一般不能低于劳动者前一年总收入的50%。
  6、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如果不约定,则用人单位很难寻求法律保护自己的竞业禁止权利。
  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条款设计及注意事项,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