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范本:专业律师谈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设计及注意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科学地设计劳动合同文本,成为企业用工和管理的重要工作。重庆法律服务网廖正远律师根据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律师实务,将自己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一些经验进行了总结,在此跟大家交流,共同学习。
  劳动合同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本文就劳动合同主要的几个必备条款的设计谈一点体会。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由于此第1项和第2项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基本信息,因而,虽然属于劳动合同必须载明的事项,但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除此外,其余几项均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劳动期限的选择及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提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心生恐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我们用人单位设定好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不能将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否则无效。事实上,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生产工作又长期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使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选择劳动合同期限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动合同却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单位由于惯性思维,仍与所有员工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或者在选择劳动合同期限时完全随意。如今,不仅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选择劳动合同期限:
  (1)有利于用人单位即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难以确定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项目,即可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的年龄因素。因为,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劳动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如果劳动者掌握用人单位所需要的专业技术,则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中、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者的性别因素及其身体条件。
  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设计及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条款要求。工作内容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它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及工作任务、质量指标等。工作内容即岗位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胜任工作、是否负有保密义务、竞业禁止责任及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因此,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条款应当尽量将工作和岗位尽量具体明确,定岗定位。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在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外另行安排工作任务,属于劳动者工作内容”,这样的条款因有失公平,赋予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而归于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2、工作地点条款的设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时,要充分考虑自身情况,以免在日后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而产生劳动争议,且对自己不利。我们建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以精确到省或市为好,不宜过细。当然,跨国公司,全国大型企业可以精确到国家或地区。
  四、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的设计及注意事项
  1、工作时间条款。工作时间主要指工时制度和加班加点制度。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选择一种。标准工时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定时工时制,则适合推销人员、外勤人员、高管或长途运输人员等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选择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均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备案。
  由于,我国对于加班加点的条件、加班工资的计发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设计没有发挥余地,只需“依法律规定执行”一句许即可。
  2、休息休假制度。我国法律关于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多有明确规定,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可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需要规章制度明确)、探亲假、婚丧假等;其他如事假、病假及女职工的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流产假等,除产假外,均需要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因此,劳动合同相应条款的设计无需繁复,从简而定。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劳动报酬条款设计及注意事项
  劳动报酬条款中最重要的是工资条款设计,因为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均是依据工资确定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劳动者工资构成包括六个部分(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资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进行劳动报酬条款的设计时,劳动合同应当写明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并应明确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劳动报酬条款中的工资标准约定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企业还可以将提供给劳动者的社会福利待遇在劳动报酬条款中予以明确。
  六、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社会保险条款设计及注意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每个职工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这些都是法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率均有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规定。劳动合同对社会保险条款的规定仅需一语带过,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可。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设计及注意事项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要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劳动法》第六章和第七章对此有充分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发挥的余地也小,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条款中作出笼统和原则性规定即可。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
  这主要包括“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上述这些条款,均是劳动合同应当规定的必备条款,但是如果缺少这些条款,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集体合同予以补救。然而,许多用人单位采用网络上的劳动合同范本,而非聘请专业律师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设计,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也不重视,导致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未达到配合企业管理的目的。
  劳动合同范本:专业律师谈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设计及注意事项,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