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即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一直存在争议。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只有其明知侵权人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才与网络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中的作用以及不同情况作了区别。该解除第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网络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同样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重庆网站法律顾问律师,IT律师廖正远根据实践,总结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四要件。
1、首要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发生。权利人必须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或服务的侵害,比如网站上出现具有侮辱、诽谤内容的信息,侵害了其名誉权。
2、网络服务者字实施了违法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上发布了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了受害人提出的被侵权通知、举报和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后,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等。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4、过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表现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存在侵权事实,在技术可能的情况下信用证不采取将侵权信息、文章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拒不履行或消极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值得强调的是,侵权责任法在确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并不是让其独立承担网络侵权责任,而是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实施网络侵权的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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