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者3侵权案:发行权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电影独家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属著作权中的两项不同权利.从下列电影<终结者3>侵权案原告败诉可知,发行权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华夏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依据其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进出口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取得施瓦辛格主演电影<终结者3>在中国地区的独家发行权.2003年8月,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开办的网站有偿许可他人下载电影终结者3.
  原告华夏电影公司认为,其依法取得了电影终结者3在中国地区的独家发行权.而华网汇通公司未经许可允许在线下载终结者3的行为,侵权了原告的独家发行权.故请求判令被告华网汇通公司停止上载及在网上播放涉案影片<终结者3>,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华网汇通公司辩称,华夏电影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合法取得了影片<终结者3>的发行权,网络传播权与商业影院发行不同,因此其不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行使其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也可以将其中的某种方式授权他人行使.但是著作权人未明确授予的权利,他人不得行使,否则将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华夏电影公司对影片<终结者3>仅享有影院独家发行权,故其仅能就侵犯该权利的行为提出主张.但在本案中华网汇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上载并传播影片的行为,并未落入其对该影片所有的影院独家发行权范畴.最后,法院驳回了华夏公司的诉讼请求.
【重庆律师廖正远评析】
  本案原告败诉的原因在于发行权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电影独家发行权仅是著作权法上的发行权,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与发行权相并列的一种权利,两者并无关系.
  终结者3侵权案:发行权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