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在网站上免费发布的虚假网络广告,致其他用户上当受骗,网站开办者不承担责任。这提醒网民应斟别网络广告的真实性,如果疏于审查交易方的资信情况,未了解交易标的的相关信息盲目交易,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将由其自行承担。
【案情描述】原告李某在被告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开办的“重庆热线”网站二手车栏目上看到一则署名深圳顺通贸易公司出售二手车的广告。李某随即根据网上登记的联系电话联系该公司购买一辆04款捷达轿车。最后李某根据该公司要求将购车定金和车款汇至其指定账户。但该公司在收款后并未按约交车,并声称李某欲提车还应支付近万元的车籍提档费。李某方知受骗上当,当日即向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报案,经查证,重庆热线上刊登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李某嗣后以被告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开办的重庆热线属于公共网站,其登载的广告信息具有公信力和可信度。原告正是基于对被告公司的信任,按照重庆热线上刊载的二手车信息进行交易,以致上当受骗。且被告“重庆热线”增值业务部也不能提供该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和地址,即被告开通的“重庆热线”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审查和登记义务,发布虚假网络广告,应承担原告上当受骗所受损失。
被告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辩称,重庆热线二手车栏目是对网民免费开放的信息平台,任何网民都可以通过二手车栏目免费发布网络广告信息,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故不属于商业广告,没有审查该栏目信息真实性的法定义务。
【法院裁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被告电信公司作为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其有权经营“重庆热线”二手车信息栏目。但鉴于该栏目中的信息是由公民个人通过互联网发布的个人信息,而非被告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商业广告或共他有偿信息,其信息内容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列禁止性规定,故被告对该信息的真实性不具有法定的审查义务。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其对互联网上所载信息的真实性负有相应原审查义务,在未对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充分审查的情况下就与对方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其承担。
【重庆律师廖正远提醒】
1、对于广大网民来讲,目前大量的个人网站甚至于公共网站均可由网民自行免费发布网络广告信息。这些信息中不乏虚假不实者,因此,网民应当充分注意,谨慎审查相对人的资信情况,确认后才行交易。
2、对一广大站长朋友和网站开办者而言,本案重庆热线的开办者重庆市电信公司之所以没有承担责任,是因为其并未收取该虚假网络广告发布者的费用,且其二手车信息并不属于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禁止发布的广告信息。因此,网站开办者对广告主通过其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没有审查的义务。是故,网站上由网民有偿发布的网络广告虚假不真实,致使其他用户上当受骗,网站开办者将肯定承担责任。
3、本案也使人们认识到网民个人通过互联网免费发布的信息与商业广告的区别,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真实或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
免费发布的虚假网络广告致用户受骗网站不担责,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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