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商务合同中运用资产负债表术语时的注意事项

  律师在起草商务合同过程,经常与资产负债表发生联系.如:   一,在合同中,涉及到当事人是否"无清偿能力"的认定时,在实践中,"无清偿能力"的评价,有"资产负债表标准"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标准.资产负债表标准需要比较资产与负债的总额,这一标准也叫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标准在一定程序上也需要借助资产负债表,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间的比例关系,但同时还要考虑企业获得额外短期融资的能力.因此,律师在起草合同时,需要对"无清偿能力"进行事先界定.   二,在企业收购交易中,叫购方所支付的价格通常与被购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项目有关.如总资产价值,净资产价值,股东权益构成及账面价值等,这些都是确定企业并购协议中的价格的因素.   三,贷款协议中的消极承诺条款.消极承诺条款通常要求债务人就其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的财务状况作出若干保证,如维系一定的资产或流动资产数量,或控制对他人提供担保等.   四,贷款,商业融资或经销协议中的融资限度条款.融资限度条款通常规定,融资人提供的最大融资限度依借款人或资金融入方的特定资产价值而定.   律师在起草商务合同时,若涉及到资产负债表,就不应忽视这些经济价值大于会计价值的资产项目:研究与开发费用,客户名单,电影资料库,质量控制系统或者雇员培训计划,现有的比较利益或比较优势(如长期的低价租赁合同利益)及特许经营权等.   当然,律师在阅读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这些纸面资产也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即会计价值大于经济价值.如,递延资产(资本化的费用项目),商誉(并购时才确认),待处理财产损失(国有企业因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核销的损失).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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