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律文书中合理处理与会计准则相关的会计术语

  律师在起草法律文书,特别是代为客户拟定合同时若需要运用会计术语,那么,这些是您所必须注意的.
  首先要根据您所代表的客户的地位适当地选择会计政策标准.例如,资产负债表项目通常就比损益表项目较少主观判断的色彩;在损益表项目中,起点项目"收入"又比底线项目"利润较少受到管理当局操纵.
  其次,对会计准则要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会计常被人们称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它给人的暗示是:会计信息真实而确定地再现了经济交易或经营活动的全貌.然而,会计数据并非真实景物的投影,而是从经济业务中抽象出来的原始数据经过特定的会计程序最终形成的.美国学者不无诙谐地将会计准则称为"五条车道的高路公路".因此,商务合同中,涉及到会计术语,应附上一条: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解释.
  不过,律师应该意试识到,会计准则只是提供了一个计算的起点,而不是对最终得出满意结果的一个担保.财务报表中的每一个项目都受制于当事人的判断,选择和估计.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偏离会计准则,可能对客户更为有利.例如,一项贷款合同规定,以净资产作为担保品的计算基数.但是,净资产可以因资产一方有一个较大的无形资产而变成注水肉.这此情况下,从净资产中剔除全部或部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贷款人或许更有意义.也有律师自创概念,如"硬资产","可实现资产"等,并具体描述这些概念所包含的内容,从而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委托人的利益.
  第三,因会计对迅速发展的经济环境相适应,会计准则缺乏法律规范所具备的稳定性特征,而易变.因此,当合同规定按照会计准则来确定有关财务事项或者支付义务时,是否需要排除变化后的会计准则的对合同的适用,以及因会计准则变更而变化或者调整是否构成当事人的违约.
  第四,也应根据合同履行期的长短适时关注会计政策的选择.在会计分期假设下,会计政策如折旧方法等对于特定期间的利润水平影响甚大.如果合同履行期较长,那么企业遵循会计上一贯性原则,因会计政策选择而出现的时间性差异会前后抵销.若合同履行期限短,律师必须注意当事人因对于合同中的财务条款有关的会计政策的控制权而造成的相应影响.
  同时,律师会计估计要保持适当的关注.如对坏账的估计,对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与净残值的估计,对无形资产的受益期的估计,对商誉等递延资产分摊期间的估计等.
  律师在法律文书中合理处理与会计准则相关的会计术语,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