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条件都有哪些?重庆律师廖正远为给一民办学校法律顾问单位融资提供法律调研,认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必须在章程中明确提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2)民办学校当年必须有办学结余;(3)民办院校无违规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一、民办学校举办人收取回报的条件
1、有章程规定;(实施条例44条)
2、在年度结束时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实施条例44条)
3、比例不超过年度净收益的75%,扣除成本后还应提取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作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实施条例37条)
4、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于作出决定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条例46条)
二、民办学校举办人收取回报的规定
1、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重庆律师谈民办学校举办人收取回报的条件及相关规定,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