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企业对外放贷必须注意的九大法律风险

  典当法律关系中实际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借款合同关系和抵质押法律关系,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抵质押借款作为从合同,抵质押权为从权利。由于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存在的"典当"、"赎当"、"续当"、"绝当"、"当票"等特有概念和制度,而典当立法却未对其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的界定,加之典当立法层次较低,不能作为司法审判援引的依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和处理不一,常常使典当行遭受损失。
  据此,典当行大多会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重庆律师廖正远就典当企业对外放贷须注意的法律问题作了一些梳理,总结出九大法律风险,供大家参考。
  一、典当企业对外放贷也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典当企业对外放贷也不可高枕无忧。首先,典当企业必须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没有这些文件,就没有权利办理典当业务,同时不同的资质也限定了不同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一旦发生争议,若典当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没有争议的这项业务,法院就可能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这项业务而操作,且数额较大者就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典当企业对外借贷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典当企业的资金来源除了注册资金即自有资金,另一个是向银行(并且有限额)借贷。如果典当企业还向社会上不特定公众进行借贷,尺度把握不甚,就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典当企业未收到当物的放贷可能无法收取利息、综合费、罚息和违约金。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收取当物后放贷,是典当应有之义,倘若典当企业在借款人未交付当物而放贷,可能会被认为是非法信贷行为,无法收取利息、综合费、罚息和违约金。
  四、他人提供抵押物、质押物能否认定为典当尚存争议。
  按照典当的规定,当户取得当金应当提交的是自有的当物,如果是他人的不构成典当行为。此种情况,建议将抵押物提供人作为借款人,与典当行建立典当法律关系。
  五、验当不慎典当行可能无法赔了夫人又折兵。
  廖正远律师建议典当企业应严格按规定审查来路不明的当物,应当充分注意当物的来路。否则面临第三人追索当物的纠纷并自吞苦果。
  六、对当物的价格评估理应客观公正。
  因当户都是急于融资,且心想有回赎的请求权,对于当物的价格评估并不会太计较。但发生绝当要拍卖变现当物的时候,当户就可能认为估低并闹上法庭,面临估价被改写的风险不说,还费神费时。
  七、当物在保管期间毁损需要照估价赔偿。
  八、当物在保管期间原则上不能使用。
  典当是营业质,和典不一样,典是占有典物,通过使用获得收益,典当占有当物是因为质押的担保功能,所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保管期间典当企业不能使用当物。
  九、利息和综合费提前支付仍存在法律风险。
  利息是不能提前支付的,还未使用当金,当然不存在利息,所以不能提前扣除。如果提前扣除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确定当金。
  事实上,典当企业还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聘请专业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自设法律事务部,都能有效地缓解典当企业因放贷而产生的纠纷和风险。
  典当企业对外放贷必须注意的九大法律风险,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