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重庆某印刷设备代理商向位于菜园坝的一个体户提供3套印刷设备。但该个体户一直拖欠设备款5万余元不予支付。无奈之下,供货商委托本站值班律师廖正远代理催收该笔欠款。我们便将该个体户夫妻两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近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个体户对欠款一事不持任何异议,但个体户却向法院举示了一份某区法院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准予个体户夫妻离婚,婚生子女由妻子抚养,丈夫还得按月支付抚养费用;夫妻共同财产均有妻子享有;并确认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外所欠一切债务均由丈夫一人承担。他以此要求法院判决由其独自承担所有债务。
毫无疑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且通常情况下双方对此负有连带责任。
那么,夫妻一方能否以双方的离婚判决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来免除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呢?
我们认为这是不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常常为了方便诉讼,就在判决夫妻离婚时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及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的分担一并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就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仅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承担问题,并不涉及夫妻两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所作出的判决没有也不能改变原有的夫妻承担责任的性质。显然,此类判决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一方不得以法院的判决为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夫妻双方之间仍然对该笔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一方在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能对抗债权人要求连带清偿的请求,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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