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未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决策权如何处理

  由于很多公司在设立时,其公司章程均系由代办公司或直接从网络上复制而来,对于很多应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的条款均未作有效地约定,因此,公司需要对第三人提供担保时,提供担保的决策权应由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呢?
  公司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则,由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但是,公司章程未规定如何为第三人债务提保,即对公司的担保决策机构是股东会或董事会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究竟应由哪一机构作出担保决议?公司如何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呢?
  刘俊海教授认为,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确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原因有三,其一是基二股东主权思想,公司权力源于股东,公司权力应当由股东参与行使。其次,新公司法以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会的决策事项在重要性往往大于董事会的决策事项,而担保行为影响着股东切身利益,应由股东会决议。其三,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当然不能超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享有担保决策权。
  当公司章程未规定如何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时,由股东会决议的决议程序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也应由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规定则应当解释为普通决议。我们建议债权人敦促欲提供担保的公司先行修改公司章程明确由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对此作出决议。
  当然,当提供担保的公司之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往往同时兼任公司董事。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并无实质区别,只有董事会决议就可以视为满足《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要求。
  公司章程未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决策权如何处理,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