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与购房人串通抬高房价骗取贷款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常有购车人与销售商串通抬高车价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然而近日,重庆律师廖正远接受重庆某银行一支行的委托,代理该银行某支行追收一二手房购房人与房屋中介串通抬高房价骗取银行超额贷款的案件,最后由房产中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将该案例刊载这里,给广大房产中介提一个醒.
  借款人系一购房者,由于其未按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还款而涉诉。该案中,法院最后确认借款人按月还款构成根本违约,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查明同地段房屋的正常售价认为,房屋中介与购房者来意串通,抬高房价来骗取银行贷款,房屋中介应就银行不能追回贷款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银行在放贷审核过种中对相应的房价未作审查,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本案例涉及的三个焦点问题值得朋友们关注:
  一、房屋抵押贷款纠纷中如何认定借款人构成根本性违约
  所谓根本性违约,系指合同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94条规定之“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房屋抵押贷款纠纷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借款人即购房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是否归结于根本性违约的认定不尽相同。通常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在分期还款过程中发生迟延履行,并在银行催告履行未果的情况下借款人如无正当理由,即可构成根本性违约,银行有权解除合同。
  二、银行解除借款合同对相应的抵押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了“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但是银行解除借款合同,却并不影响借贷双方之间的房屋按揭贷款抵押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主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解除。首先,房屋抵押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担保合同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银行对相应抵押房屋依法享有担保物权,其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表现为与银行债权的不可分性,在借款人的借款主债务未消灭的情况下,担保债务当然不能免除。即
  三、房屋中介与购房者/借款人故意抬高房价申请贷款的责任认定
  如果房产中介帮助购房者,即与作为借款人的购房者串通故意抬高房价骗取银行贷款,损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由于房产中介与购房人串通欺骗目的及于全部贷款额,而不限于超过真实房价的部分,因而房产中介应对借款人即购房人不能归还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银行在贷产审核不严,因其存在的过失或过错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借款人超额贷款,应对其相应贷款本息的损失分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中介与购房人串通抬高房价骗取贷款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