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作为委托人之隐名股东与受托人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分析

  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作为实际投资者,是实质股东和隐名股东,受托人为显名股东,名义股东。  
  重庆企业法律顾问廖正远律师曾就“股权信托”根据刘俊海教授观点,撰文《关于用股权信托避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不超过50人的规定》,谈了实质股东(也称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身份发生分离的一些现象,并认为,实际投资人的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分离之合理性,符合契约自由精神,股权信托合法有效。
  下边,我们将根据刘俊海教授观点,重点论述在股权信托中,作为委托人的实质股东(隐名股东)的权利有哪些,作为受托人之名义股东又具有哪些法律义务以及股权信托法律关系中受益的法律地位。
  一、股权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即实际投资人(实质股东、隐名股东)的权利分析。
  根据《信托法》规定,作为实际投资者的委托人应享有如下权利:
  1、隐名股东的知情权,即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股权的管理运用、处分和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名义股东——受托人予以说明。隐名股东即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股权有关的信托账目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隐名股东的管理方法调整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股东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的或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
  3、隐名股东的处分行为撤销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如以显著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予以赔偿;该信托股权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这种申请撤销权自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归于消灭。
  4、隐名股东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倘若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管理动用、处分信托股权有重大过失、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二、股权信托之受托人(显名股东/名义股东)的法律义务
  根据《信托法》第24条规定,股权信托关系的受托人(显名股东)并不拘泥于信托公司,而涵盖法律和法规并不禁止的各类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工会等。受托人承人之信、受人之托、纳人之财、理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信托法》第25条将受托人的诚信义务概括为”受托人(显名股东)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显名股东)管理信托股东,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三、股权信托中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股权信托中的受益人是信托中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人。股权信托中的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在自益信托的情况下,受益人即是委托人自身;在他益信托的情况下,受益人即为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
  受益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信托受益人的债务。信托受益权除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外,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股权信托:作为委托人之隐名股东与受托人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分析,作者重庆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