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不超过50人:股权信托

  如何避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不超过50人呢?刘俊海教授开的药方是股权信托。
  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也就是实际投资人,即投资者是名符其实的股东。但很多时候,由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规避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不超过50人的规定,实质股东即真实的投资人并未登记,而由未出资的名义股东予以替代。事实上,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全员持股计划、职工持股计划也不得不采取变通的方式予以进行。刘俊海教授在许多场合均强调:不能因为《公司法》中没有出现“隐名股东”一词,就认为隐名股东不具有法律地位。刘教授认为,运用信托法框架中的股权信托关系完全可以解释和梳理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重庆法律服务网(www.023fa.com)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廖正远现将刘俊海教授的相关理论和观点进行一些梳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关于股权信托的效力问题,刘俊海教授认为,股权信托关系的法律效力应受到法律保护。
  《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显名股东/名义股东)按委托人(隐名股东)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对公司投资者而言,作为委托人的实际投资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显名股东/名义股东)按委托人(隐名股东)意愿以其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处分。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股权信托关系。由此,刘俊海教授认为,股东的投资活动完全可以采取股权信托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股权信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否则股东信托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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