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刘燕著<会计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经济法系列),颇有收获.律师起草带有会计术语的法律文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之一,即是要根据律师所代表的当事人作出选择.律师必须熟知有关财务会计问题,根据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及文化背景,特别是自己所代表的客户一方的利益需要,作出最佳的选择,使用最恰当的表述.
平等互利是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一旦落实到会计数据来计量利益时,合同中完全对等的条款是很难出现的.律师代表哪一方的利益与其草拟的合同条款的倾向性有很大关系.
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之间实际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律师非得机械地坚持对等的条款,可能无助于,甚至于损害自己所代理的客户利益.例如,在一个由两位股东组成的有限公司中,一股东持股80%,另一股东持股20%.合同中规定优先购买权条款,即在对方转让股权时,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恐怕只对享有控股股东有意义,而置小股东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如大有股东转让其股权,第三人对股权的出价显然会高于公司股权的平均价,小股东当初没有财力获得高于20%的股权,也不可能出高价来购入对方转让的股权.而小股东转让股权时,该条款也有可能限制其找到一个合理出价的买主.因此代表小股东利益的律师可能会在起草公司章程时考虑是否需要避免将"优先购买权"条款写入公司章程.
同时一份商务合同的长短,条款的繁简也与律师代表的客户所处的地位密切相关.如果律师代表的客户是拥有控制权的一方,则合同写得简短可能对客户更有利,因为这样意味着对客户的约束越少.相反,如果代表的客户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则应尽量将合同写得详尽而明确具体.而且应尽量选择不受或者少受对方会计政策选择权影响的项目作为评价标准.例如,资产负债表项目通常就比损益表项目较少主观判断的色彩;在损益表项目中,起点项目"收入"又比底线项目"利润较少受到管理当局操纵.
律师起草合同技巧之根据自己当事人地位而选择不同表述,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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