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拟修订条款的意见

  2010年7月2日下午,重庆法律服务网廖正远律师应邀参加了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连锁经营协会在重庆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一楼(原电子校)举办的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修订意见会议。下边截选廖正远律师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拟修订条款的部分意见,以期跟广大特许经营的盟主或同行共同探讨交流。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拟修订的主要条款及廖正远律师的个人意见:
  1、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备案机关举报。
  修订核心:对违法行为举报的时间、方式及流程。
  廖正远律师认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时间和流程等不应作过多限制,至于方式,可以开通举报热线电话、网络在线举报,及递交书面材料举报。建议可以规定一个回复时间,让举报人有所预期(注:《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修订核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据此:
  1)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企业"范畴?
  廖正远律师认为:个体工商户不属地企业范畴。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出台前即已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如何让合法经营?
  廖正远律师认为:事实上,个体工商户一旦从事特许经营,就已经不再是实质意义的个体工商户了。此时,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变更工商登记,包括设立一人司或个人独资企业方式来完成个体"企业"化,达到特许人资格要求。
  注: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
  3、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修订核心:特许经营资源的具体范围。
  廖正远律师认为:特许经营资源不应限于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还应包括产品、原材料、设备、生产经营模式、管理模式、内部后勤供应资源、市场销售资源等特许人内部资源,及如货物供应商、分销渠道等。个人认为,不需要具体明确其范围。被特许人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人,会根据其商业眼光予以判断。
  4、第六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天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修订核心:
  1)如何理解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性质;
  廖正远律师认为:从《特许经营条例》第八条确定的是事后备案的监管制度(即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可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仅是一种为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而以行政管理方式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设计。
  2)如何理解备案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的关系;
  廖正远律师认为: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又因备案仅是一种监管制度,故,是否备案不应影响特许经营合同效力。
  3)分特许人是否应当承担备案义务;
  廖正远律师认为:从备案制度的设计初衷来看,可以规定分特许人承担备案义务。
  4)分特许人备案时应当遵循的标准。
  廖正远律师认为:可参照特许人标准进行备案。
  5、第十一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修订核心:备案机关撤销特许人备案的流程。
  廖正远律师认为:撤销应给予特许人申辩的机会!最后予以公告!
  6、第十一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修订核心:特许人成立新公司,并将其特许经营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于新公司后自行注销,该新公司的备案应满足哪些要件?
  廖正远律师认为:既然是特许人成立的新公司,我认为,不应课以特许人相较同等的备案条件。
  廖正远律师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拟修订条款的意见,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