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许经营纠纷案例看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

  2004年12月30日,商务部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条例》正式实施。但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认真研究《特许经营合同》对作为被特许人加入商业特许经营体系的中小企业的保护就尤为重要。
  本站廖正远律师认真研习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案论法丛书”之一的《经营合同案例精选》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专辑编选的案例,总结出特许经营合同中,我们应注意的事项以期能为被特许人或者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下边笔者为大家列举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中应特别注意的几点:
  1.中途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对于特许经营合同中途解除没有任何过错的,加盟费无需返还被特许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未对加盟费用进行规定。实践中,普遍认为加盟费是被特许人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的对价。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除了支付加盟费外,还应支付特许经营使用费,即“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特许经营费用才是合同履行中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对价。因此,特许人对于特许经营合同中途解除没有任何过错的,加盟费无需返还被特许人;同时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
  但是在特许人未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合同解除时,如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权本身有瑕疵,特许人未协助被特许人正常开业,双方关于无论何种情况特许经营加盟费均不予以返还的约定将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2.不能将特许保证金约定适用“定金罚则”。
  关于此观点,理论界认识不一。一种观点认为,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但主流观点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将特许保证金界定为“为确保被特许经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显然,收取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这种担保的形式明显与通常所说的定金不同,其实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形式,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3.特许人的加盟广告宣传是否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组成部分。
  广告宣传是特许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被特许人往往为特许人在相关媒体中发布的广告宣传所吸引,而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特许人的加盟广告宣传并不简单等同于信息批露,也不能直接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组成部分;夸大宣传与合同欺诈应有所区分,被特许人作为商事主体对此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
  (1)广告宣传并不能等同于信息批露。广告宣传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而信息批露针对有意向参与特许经营的人;同时广告宣传一般不涉及具体的内容,而信息批露内容则需具体明确。(2)特许人宣传资料和宣传广告,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不构成特许经营合同的组成部分。(4)特许人宣传广告中的商业吹嘘不等同于合同欺诈。商业吹嘘是在基本事实上适度夸大,而合同欺诈是违背基本事实;商业吹嘘以作为的形式表现,而合同欺诈以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表现;商业吹嘘通常表现在要约邀请中,其内容多不构成合同条款,而合同欺诈通常构成合同条款。(4)特许行为属于商行为,特许经营关系中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具有平等地位的商主体,其应当负罗一般的民事主体为高的注意义务。经营者应当具有风险意识和经营意识,负有考察项目、评估风险的注意义务。
  4.特许经营合同中对于“商圈”应尽量明确约定。
  由特许经营人指定被特许人享有“独占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俗称“商圈”。因此,商圈的确定直接决定了被特许人加盟经营所竞争的激烈程度,商圈的保护和授权区域关系到被特许人切身利益。司法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因“商圈”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注明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权为“独占特许经营权”;以致特许人在签约后又授权其他第三人在被特许人加盟店附近另设加盟店进行直接竞争。
  (2)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享有“独占特许经营权”,但基于合同中所指的独家代理地域范围不明确,或者特许人故意违约,授权许可第三人在被特许人经营的加盟店附年另开设加盟店,导致两加盟店直接竞争。
  (3)第三人未经特许人许可,开设与加盟店装潢风格类似、字号相似,且经营内容一致的店铺,而该店铺与被特许人的加盟店产生直接竞争。
  5.特许经营合同多为特许人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但被特许人应尽可能约定特许人负有的信息批露义务及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法律后果。
  另外,特许人与特许人在交易中应注意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从特许经营纠纷案例看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