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重庆北碚的勤思源是一位业余作家。2005年春天由某高校文学社组织的笔友会上,与在北碚某大学读研的女孩碧玉清——一个文学爱好者相识,两人因为共同的爱好迅速走到了一起,并于2006年底登记结婚。然而婚后不久,因为勤思源生活散漫随意,而碧玉清却是一个有洁癖的女人。双方结婚不久就开始为日常生活中的琐事所争吵,甚至于打架。
2007年元旦节,两人又发生了一次争吵,勤思源还动手打了妻子碧玉清。最终碧玉清在忍无可忍之下,一怒离开了重庆,只身南下到深圳打工去了。
2009年五一节,碧玉清专程回到重庆处理与勤思源离婚的问题。但他发现丈夫于2006年完成的一部《箫声里吹出月牙来》的小说也被某出版社相中。出版社于2008年支付了一部份稿费,后于2009年初支付了销售提成20万元。这20万元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碧玉清有权要求平均分割该稿酬吗?为此,碧玉清来电咨询本站值班律师廖正远。
廖正远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20万元著作权的收益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平分,碧玉清可以要求勤思源支付人民币10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夫妻财产制采用了法定财产制度。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如何分割的争议如何处理呢?
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离婚时已经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立法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侧重于财产性收益。认定该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在婚前取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无论在何时实际取得,知识产权的收益都应当是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的取得同理无论在何时实际取得,都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取得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离婚如何分割稿酬等知识产权收益?,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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