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协议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借款合同无效

  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之一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法律关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斯菲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中,就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如何判断各个法律关系是否相联系,且有法律关系无效时,是否必然导致其他法律关系无效作了表述。
  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对不同合同法律关系的处理应是各自独立,不能因为当事人的同一而混同,要根据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包括标的、内容、签订时间、参与人等)判断其各自的法律效力。
  在前述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银企合作协议、债务重组协议及借款合同签订的背景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的关系,可以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和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重组协议等有联系,但根据所涉协议、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其履行情况,认为债务重组协议的效力问题并不必然导致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无效。
  第一、已生效判决认定债务重组协议无效所依据的事由是其“违反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相关规定”,但债务重组协议等相关合同内容表明,当事人约定且实际流入股市的资金,是案涉借款已经发生且用以清偿第三人债务之后,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借款合同项下的专项理财资金,并不包括本案合同项下的借款。
  第二、双方的借款合同,并不以债务重组协议的成立和履行为条件,该债务重组协议(含银企合作协议)两份协议的成立、履行及其效力与借款合同没有关系。
  综上,以债务重组协议(银企合作协议)等违反有关规定为由认定以双方的借款合同随之无效,缺乏事实根据。本案借款合同的内容及其借款目的、实际用途等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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