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解读公司发起人责任制度

  所谓公司发起人责任制度,是指公司设立过程中和公司成立后,法律对公司发起人课以特别责任的法律责任。重庆法律服务网重庆律师廖正远综合我国公司法规定(见公司法第28条、第84条和第94条规定),解读有关公司发起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责任制度分为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责任和公司设立失败时公司发起人责任。
  一、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责任包括:发起人分别对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及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
  其一、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有资本充实制度、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怠于行使义务的赔偿责任。
  1、发起人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又包括认购担保责任,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设立时,其发行的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被取消的,由发起人认购;缴款担保责任,指股东或发起人虽然认购了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未交付其他非货币出资的,由发起人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未给付非货币财产的价额,且仅享有的追索权;差额填补责任,也称为非货币出资的价格填补责任,指公司成立但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
  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上的法定责任,既不能通过股东或发起人的约定而改变,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资本充实责任的主体又限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及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的认购人均不承担资本充实责任;且资本充实责任系无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
  2、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1)出资损害赔偿责任,指基于公司法资本充实原则所生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当认股人没有认股或没有缴纳股款,或非货币出资存在瑕疵导致公司损害时,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或发起人不仅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并应对此种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发起人冒滥行为的赔偿责任,即发起人的报酬或所得利益及公司设立所负担的设立费用有冒滥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若其怠于行使义务而致公司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公司发起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第三人包括与作为设立中公司机关的公司发起人进行交易的合同债权人、由于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侵权之债的债权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的认股人。
  公司发起人对第三人的责任,主要有(1)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后与公司一起就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实施公司设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致第三人损害时,与成立的公司一起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公司发起人对认股人的责任,即发起人未依法履行义务,应向善良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即发起人出资有瑕疵对出资没有瑕疵的发起人基于发起人协议而承担的一种责任。
  二、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的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的责任主要有:(1)公司发起人对设立行为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即如公司发起人未按规定出资从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该发起人须向其他发起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这是重庆律师廖正远对于公司法关于公司发起人责任制度规定的粗浅理解,望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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