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3日,重庆江北区的李小姐与重庆南岸区的周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对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作了如下约定:小孩由男方抚养,女方无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女方有权随时到男方处探望小孩,男方必须无条件的配合.双方协议离婚后,相安无事,一直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但2009年春节后,李小姐每次去周先生位于南坪步行街的家中要探望自己的亲生的儿子时,周先生的家人经常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于将小孩转移到其他地方,故意让其不能见到小孩,无法行使探望权.
无奈之下,李小姐只好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也支持了李小姐的主张,但是在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周先生及其家人还是不协助和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李小姐能否就探望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法院会如何执行探望权呢?
探望权是我国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后于第38条规定新增加的权利.李小姐当然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何执行探望权,在司法实践还在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讨.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者裁定需要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探望权的行使可以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在行使探望权的问题上,应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探视方式执行.如果子女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煌,执行时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的,可以幼儿就读的幼儿园和学校协助行使探望权.
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隐匿子女,由法院下达裁定书,送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涉及中止,恢复探望权的,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主张权利,由法院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权或由法院通知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不能顺利行使申请法院怎样执行,作者重庆律师。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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