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王小熊教授谈支票无条件付款的五个条件

  我国票据法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规定签发支票的基础是出票人在付款银行有足够的资金。所以支票对于银行的风险是最小的。   那么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和独立性,即票据产生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票据发生关系合法时,委托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就应无条件支付的票据款项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小能教授认为根据票据法90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额资金的情况下,付款人才付款。只有当出票人在付款人那儿有足额的资金,付款人银行才付款,不是无条件付款,只是无条件委托。他说曾在起草票据法司法解释时,拟有“支票中的无条件是指无条件委托,而不是无条件付款,出票人有足额资金在支付款人处,付款人才付款”。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最后正式颁布“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中删除了支付的无条件是无条件委托的规定,估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   王小能教授主张,司法解释应制定票据实际交易中需要的可操作规则。支票中的银行不是债务人,是利害关系人,不是无条件付款,是有条件付款。王教授说银行付款的条件至少有五个,出票人在付款银行那里有足额存款是其一,出票人在支票上使用的印鉴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是其二,第三要支票转让背书连续,第四个条件为持票人在出票后十日内向银行请求付款以及银行在付款前,没有收到出票人破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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