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注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规避赔偿责任呢?
重庆律师廖正远提供私人法律顾问服务的一位朋友,在其前一个体户办理注销登记后,又以其个人名义重新登记了个体工商户经营同类产品。但前一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期间因未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被几名员工起诉至法院,最后败诉判决应赔偿员工经济补偿金等数万元。判决生效后,原个体户并未履行义务。
现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1年8月5日,我朋友接到一审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同时径行将我朋友银行账户的款予以扣留。本人经过调研和查阅,始终未能发现,以同一地址登记的两个不同经营业主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或应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所有的法律规定均表明: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后,应由其本人或家庭承担责任,即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后,是不可能规避法律责任的。
1、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不可能规避法律责任。
法律赋予了个体工商户的用工资格,在生产经营中业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仅是该登记业主(自然人)对外经营的资格证明,以及对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及其经营范围的限制。《民法通则》第29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登记个体工商户出借营业执照的应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二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诉人”。即借用营业执照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重庆律师: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无法规避法律责任,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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