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被称为公司制度的两大支柱。根据财务学观点,公司资本只是能够为公司带来收益流的资产的一部分,由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构成的公司资产才是对公司发生实质性影响的物质基础。公司资本只表现为公司设立之初的账面价值,具有不可变性.所有者权益与负债只能进行账面上的区分,但这对公司债权人来讲没有实际意义.从资产构成来看,所有者权益和负债都是公司可以支配和控制的资产,因此,公司的资产状况,如资产数额,资产的构成结构,资产的时间结构资产的变现能力则是决定公司财产责任和清偿能力的主要指标,这才是公司债权人考查公司信用水平的着力点.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核心功能就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但公司资本信用大厦已倾,最低资本制度也将难以幸存.
一、公司法关于最低资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59条对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了特别规定,为人民币10万元。另有公司法第8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为人民币500万元,另若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比较我国公司法最低资本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方式设立)的不同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定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可见,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因此不再强调注册资本是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而是其认购的出资额。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同理。
从注册资本的定义,可以反映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些许变化,有的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额不必符合最低资本的要求,但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但是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三、对我国公司法最低资本制度的分析与建议
公司法实践得知,最低资本制度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担保功能无法发挥,且高额法定资本的要求使一些投资者铤而走险,在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或是通过借贷资本进行验资,等公司成立后再抽回资本,使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形同虚设。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最低资本制度还有一个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公司的滥设、虚伪所造成的损害,提高股份公司制度的社会信赖而设定的。但统一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无法顾及特定行业对资本的特殊要求,往往顾此失彼,甚至于影响到经济效
可见,我国公司法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其一缺乏灵活性,专家建议应由公司法授权国务院以单行行政法规形式,根据行业特点、经济发展状况等具体情况对最低资本额作出规定;其二,最低资本数额还显过高。作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已经没有多大区别,调低最低注册资本没有任何理论上的障碍,专家建议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缩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差额,有助于实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平滑对接。
在我国还有一个特殊现象,即全员持股制度,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上限的要求,为规避法律的限制,职工持股会等机构应运而生,由其代表所有职工统一行使股权。但是,由于职工持股会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地位不明确,产生大量的法律问题和纠纷。通过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这些全员持股的公司则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解决这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最低资本制度: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与评价,作者重庆公司法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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