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会发生三种不同的效力:公司的合法成立,公司设立失败或公司设立瑕疵。
公司的合法成立是指公司的设立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公司设立失败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可能为公司设立无法满足法律所规定的人、物与行为要件而自行终止;其二为公司登记机关以公司设立不符合法律要件或存在着程序上的瑕疵为由而拒绝登记。
公司瑕疵成立是指公司设立虽然没有满足法定的实质条件或程序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获得了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我国对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设计,即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定相对简单,并未完全采纳社会各界关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如与我国现行行政主导的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不同,规定由公司股东或董事提起公司设立无效诉讼,并具体规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
公司法第199条关于公司设立瑕疵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公司法该条规定,有三点值得注意:
1、规定了公司设立瑕疵"情节严重"者,除撤销公司登记外,还可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2、明确了公司设立瑕疵时,撤销公司登记的机关为公司登记机关;
3、规定了公司设立瑕疵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即根据公司法第184条关于公司解散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81条把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作为解散公司原因进行了规定)。
英美法中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侧重于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考虑。英美法中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认为:只要公司成立,若宣告公司设立无效将使众多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一般情况不允许当事人对已成立的公司独立人格提出质疑。
重庆律师解读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规定,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