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制度设计规定的五个方面

  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设计的五个方面.
  为了适应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股东不足法定人数或仅剩一人时,公司是否解散,1993年的公司法并未规定,同时为了顺应经济计划发展及全球立法的需要,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规定了一人公司。由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不适合我国当前国情,因而我国立法规定的一人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从公司法规定来看,我国对于一人公司制度的安排设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明确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人公司不同独资企业,有别于股份有限公司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形态。当然,一人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除适用专节的规定外,还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2、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和缴纳方式。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一般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且可以在2年内缴足。这种立法对出资数额下限和缴纳方式的规定是一人公司的进入障碍。值得一提的是,《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出资数额,当然出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
  3、禁止滥设一人公司,禁止1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禁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尽可能地避免投资者滥用公司法人格,滥设一人公司,逃避法律责任。
  4、规定了书面记载、公开登记、会计审计、告知债权人制度,增强公司运作透明度。公司设立的资料应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相关资料上,以备债权人等查阅;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会权力作出决策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等。
  5、建立了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其他类型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并不相同。
  总之,我国对于一人公司制度的安排设计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主要包括以上五个方面,今后,一人公司将有法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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