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置备一份合法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既是公司登记之须,亦是规范公司、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依据。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尽管新修订的《公司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两次司法解释均对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但大部分规定还缺乏操作性,需要公司法律顾问或聘请的律师在起草公司章程时给予明确。
重庆法律服务网廖正远律师结合以往起草公司章程实践及代理当事人参加相关公司诉讼的经验,对律师起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应帮助客户明确的部分事项(一共九个方面)列举如下:
1.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22条规定股东未缴交出资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而《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因某位股东逾期缴交出资,将导致其他股东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故公司章程应该对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2.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
公司章程应当对股东分红比例、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解散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比例作出具体约定。
3.关于股东同业竞争的限制规定。
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规定具体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实践中没有固定模式可循的。故公司章程应该对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责任作出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5.股东依据《公司法》第22条提起维权诉讼的补偿权利。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会决议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当股东依据第22条提起诉讼且胜诉后,公司章程应该规定股东维权可以获得补偿权利。
6.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权的具体操作。
7.对公司对外担保、提供借款的程序。
《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程序性的规定。公司章程应依据法律进一步完善细节,切实保护公司财产,保护小股东利益。
8.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9.如何制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忠实义务?
《公司法》第148、149条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第149条也具体规定了违反忠实义务常见情形,并规定了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的原则(即违反义务者不得获利的原则)。但公司章程还应该对高管等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作出更有效的规定,比如惩罚性规定。
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这九方面事项,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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