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恢复原状原则的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款确立了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或合同被依法撤销情形时恢复原状原则。该原则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如何运用呢?请看下面两则案例。
  [案例1]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商贸公司(系某典当行的主要投资人)签订了一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个人承包经营典当行。此后,被告擅自收回了典当行的公章及账册,致使原告无法正常承包经营。原告遂诉请法院确定承包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已上交的承包费及原告为承包投入的款项8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典当行业属于特殊金融企业,禁止个体设立典当行。据此,双方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书》应确认无效。然而,原告承包经营期间的盈亏与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两者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双方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书》实际系承包费与“经营机会”的交换,即被告的签约目的在于固定收益,避免经营风险,原告的签约目的在于通过支持付承包费获得典当行的经营权。通常情况下,经营机会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身判断与评估。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可以推定,被告在签约认定的“经营机会”的价值,应与原告约定交付的承包费金额基本相当。根据处理无效合同恢复原状原则,被告应将承包费返还给原告,但由于原告事实上无法将已经行使的“承包经营机会”返还被告,故原告对于被告“承包经营机会”丧失也负有折价补偿的责任。从金钱角度加以量化后,上述两者金额基本相当,故对原告要求返还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2008年4月23日,原告张平与被告王兵签订了一份《火锅店承包经营合同》,由原告承包经营被告王兵位于重庆某区滨江路某号的重庆某老火锅店。原告依约支付了租金与押金,并开始经营。同年9月份,原告收到第三人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通知,称其已中止了与被告王兵签订的关于某区滨江路某号房屋的租赁合同。此后,原告遂以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承包被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火锅店承包经营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租金及押金。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火锅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包括经营证照、印章以及营业设备用具在内的整体转包给原告经营,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我国有关个体工商户不得转包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显属不当。对此,原被告均有过错,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原告实际经营且现已终止,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原告基于承包经营协议取得了火锅店的经营权以及对于滨江路房屋及其内财产的占有权,应返还被告。对于原告实际占有火锅店的经营权与该房屋及其内的财产所产生的不能返还给被告的物上权损失,应折价补偿,法院参照双方协议约定确定。原告应按照双方原协议每月承包费的约定,给付被告实际经营期间未付的的承包费。原告已支付的承包费、房租因原告取得财产使用权并实际开展承包经营活动,故无退还的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返还已付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已支付的承包押金,因原告承包经营已终止,被告应予返还原告。
  [廖正远律师评析]:
  上述两个案例均涉及到承包经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处理财产返还?即如何适用恢复原状原则。
  从两个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均未支持承包经营者要求退还承包费的主张——具体判决理由虽有不同,但原则一致,前有详细叙述,不再重复。可见恢复原状原则虽是处理无效合同的重要原则,但对其运用应当根据具体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是机械地还原历史,而应把握恢复原状原则的精髓予以灵活运用。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恢复原状原则的适用,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