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的程序条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问题即公司的设立活动,其实是一项非常复杂而需要技巧技术的活动,往往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比如精通法律的公司法律师)予以分配合和帮助,比如需要聘请律师起草各种法律文书等。
  一般来讲,发起人筹办公司的活动包括组建公司,制定章程,办理登记等事项。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并满足相应的法律要求。
  一、订立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之间订立的确定各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各种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将来的股东直接充任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在股份有限公司,则由发起人订立协议,公众认股不参加也无法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
  二、订立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则由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三、必要的行政审批
  原则上,设立公司不需要行政审批手续。但这一原则也有一个例外,公司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设立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四、认缴资本
  在有限责任公司,表现为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成立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认购程序。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其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缴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同时,发起人还应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此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报送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的核准文件。
  五、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发起人确立。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通过创立大会确立。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相关链接:
    设立公司的条件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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