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都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世界各国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态度多采否认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而容忍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一人公司,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在理论上可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而至股东仅剩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是挂名股东而已,多存在于家族企业之中 。   一人公司具有广泛存在的社会根基。首先,在市场经济的现代化进程中,人们从事商事交易的风险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营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个人企业主也不例外。一人公司可使惟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其次,在股东人数较少的小公司中,股东通常就是董事及经理而直接运作企业,从而使法定的股东会并无实际意义。即使在股东人数众多的大公司中,由于大股东操纵,股东会汇集全体股东意志的作用大打折扣,亦使公司的社团性趋于淡化。由此,为分散投资风险,也为减少复数股东之间的摩擦,一人公司往往是高风险投资者的最佳选择。   当然,一人公司的弊害显而易见。因为一人公司不仅彻底破坏了公司的社团性,使复数股东之间和公司内部的相互制衡不复存在,而且对公司独立人格的维护也构成威胁。一人公司之惟一股东通常同时作为公司董事或经理而直接经营公司时,极易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使公司与股东的人格难以区分,而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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