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公司法理论所称公司决议,是指公司的意思表示,包括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所谓召集程序方面的瑕疵,是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或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却显然有失公正的瑕疵情况。
根据公司法专家刘俊海教授的总结,召集程序瑕疵作为常见的公司决议被撤销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十个方面:
1、召集通知遗漏。比如股东会召集人仅对部分股东发送了召集通知,而未对另外一部分股东发送召集通知。
2、股东会或董事会召集通知中未载明召集事由、议题和义案概要。
3、股东依法提出的议案概要未被记载在会议通知上。
4、召集人不适格,即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人缺乏股东资格。
5、决定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因出席董事人数不足而无效。
6、召集通知期限过短,股东缺乏充分的时间作相应的参会准备。
7、召集通知未采用书面形式而采口头形式,且有股东提出异议。
8、公司或具有召集权的股东故意选择在股东出席困难的地点召开股东会。事实上,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地点,以避免争议。
9、公司或具有召集权的股东故意选择在股东出席困难的时间召集大规模股东会或董事会。
10、股东会会议召开现场座位少,而使部分股东被挤出会场,失去了投票资格。
上述十个方面的召集程序瑕疵是公司决议被撤销的常见原因。因此,我们律师在为公司担任法律顾问时,应注意为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召集提供咨询服务,尽可能避免在召集程序方面出现瑕疵而导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被撤销。
哪些召集程序瑕疵是公司决议被撤销的原因,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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