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退股权的确认,刘俊海教授称之为立法者对股东缺乏公司决策控制力的一种利益补偿与心理同情,也是尊重股东营利性的一种理性选择。他说,股东营利性作为公司营利性的三个方面之一(其他两者为公司营利性和管理层营利性),与股东分红权的实现方式,既包括股东经过股东大会的分红决议获得公司自愿分配的红利,也包括股东经由人民法院的强制分红判决而获得的合理红利,还包括股东分红未果的激流勇退——行使退股权退出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股东退股包括三大法定情形:(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据此分述如下:
一、股东退股权行使的条件之一:公司长期不分红。
在实践中,常有控制股东和管理层恶意压榨和排挤小股东,长期推行不分红或少分红政策,严重违背股东追求投资回报的投资目的。因此,只要公司符合公司法第75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公司股东则可依法行使退股权,逃离这些失去投资价值的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第1款规定,股东在公司长期不分红时行使退股权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其二,公司在5年内连续赢利;其三,公司在五年内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了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是,公司必须先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股东退股权行使的条件之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者,股东享有退股权。公司合并与分立是常见的两种公司重组策略,对于公司、控制股东与对小股东来说,可能存在不同的解读。同时,公司转让其主要财产也可能威胁公司存在的基础,影响公司运营的前景和股东的投资预期。因此,无论是公司合并、分立还是转让主要财产均可能严重影响股东的投资预期,故允许反对公司此种决策又无力左右公司决策的股东,则可请求公司购回自己股权而退出公司经营。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东不能依据公司转让主要财产而行使退股权,只能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经营。
三、股东退股权行使的条件之三:公司生命的延续。
这由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的,也是公司股东法定退股理由。
同样的,这一种公司股东会决议延续公司存在的,也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行使退股权。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遇到此种情形,也不能行使退股权,而只能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经营。
四、恶意规避退股条件法律应对
现实生活中,常有控制股东或公司高管经过精心策划的财务造假,故意把公司包装成并非五年连续赢利或故意采取久取象征性分红手段,致使公司连续五年不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此时,公司股东可以及时行使查账权予以核查。刘俊海教授也建议下次修改公司法,将连续五年不修改为累计五年,予以应对。
解读股东行使退股权的条件,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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