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平等原则,但设有不少体现股权平等原则的法律条款。如《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上述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股权平等原则。依公司法专家刘俊海教授理论,确立股权平等原则的根据在于《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股权平等原则也是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普适于股权关系的体现。
股权平等原则是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有股东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并且免受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股权平等原则包含股份内容平等和股权比例平等两层含义。
所谓股份的内容是指股东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以及股东因拥有该股份而承受的风险程度。股权内容平等,强调公司发行的同一类股份的内容相同,但不同种类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内容可不相同。因此,《公司法》第43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35条允许股东通过全体股东协议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权比例平等,则强调持有相同内容和相同数量的股份的股东在基于股东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享受同等待遇。也即就相同股份的持有人而言,持股比例越高,权利越大,义务越重,收益越高,风险越大。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一股一表决权,第35条规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第18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这些规定都是基于股权平等原则含义而来。
当然,股权平等认股不认人。股东的权利只考虑其持有股份的数量和内容。
刘俊海教授同时强调,股权平等原则适用于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全部法律关系。
股权平等原则定义与意义,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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